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7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议案一、二,否决了议案三、四、五;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因公司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和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关于刘宜云、张海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正处于诉讼审理阶段,根据2020年11月2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
赣 0281 民初 2900 号、3176 号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公
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申请人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及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2021年 1 月 7 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要求公司“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上述两公司公章的文件”。电化高科、世龙实业通过网络进行股东大会投票的行为,与使用公章投票的效果一致,属于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次行为违反了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281 民初 3176号、(2020)赣 0281 民初 2900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电化高科、大龙实业诉讼争议票数108,515,000 票均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5、本次股东大会因乐平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被
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1)
赣 0281 民初 2307 民事裁定书,2021 年 8 月 27 日作出(2021)赣 0281 民初 2307-1
民事裁定书,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作出通知送达公司,明确被告李
宗标委托张昌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 15,299,900 股表决票
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 15,299,900 票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受疫情影响,为响应乐平市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本次股东大会的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因本次股东大会到场的股东等相关人员数量较多,公司根据人员情况临时调整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室,由原会议通知中“公司科创大楼六楼会议室”调整为“公司科创大楼二楼会议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5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公司科创大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道龙先生。
6、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 28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771,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38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8 人,剔除已进行网络投票的 36 人,实际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为 42 人,代表公司股份22,165,3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39,605,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24%。
2、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 6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664,683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0%。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0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28%;反对 26,720,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5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128%;反对26,720,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8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07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890%;反对 26,691,9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817%;反对26,691,9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1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25,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51%;反对 35,04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725,3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990%;反对14,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19,6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59%;反对 35,05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719,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852%;反对14,6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未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06,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50%;反对 35,06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6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6,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4.5540%;反对 14,66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4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黄波律师和周萌律师审核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 0281 民初 2307-1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李宗
标委托张昌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的表决行为违反了(2021)赣 0281 民初 2307-1 号
民事裁定。乐平法院作出的《通知书》,又进一步明确“张昌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以
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 15,299,900 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 0281 民初2307-1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
综上,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昌佑代表龙强投资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
在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出的 15,299,900 股表
决票属于无效表决,不应计入投票总数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