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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
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 99 号;
潘先文,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潘呈恭,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冯陈,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三圣股份向重庆弘行天下
商贸有限公司等供应商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大额预付款项,该部分
款项通过三圣股份供应商银行账户及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潘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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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中间账户划转至潘先文控制的企业,或通过潘先文控制的
中间账户直接偿还潘先文的个人借款。此外,三圣股份以往来款
名义直接向潘先文控制的企业支付大额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7,897.19 万元(含利息),占三圣股份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21%。截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潘先文已足额偿还上述资金本金
及利息。
三圣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恭、财务总监冯陈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三圣股份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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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
先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
恭、财务总监冯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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