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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42 深市 三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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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2-02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ANSHENG SPECIAL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2,40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6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30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先文先生以及关联股东周廷娥女士、潘呈恭先生、潘
  先东先生、潘先伟先生、潘先福先生、周廷国先生、周廷建先生、曹兴成先生、
  陈都先生、王方德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先文先生、范玉金先生、
  张志强先生、潘敬坤先生、杨兴志先生、曹兴成先生、黎伟先生、杨志云先生、
  陈勇先生、杨敏女士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先生、周廷娥女士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志强先生、杨兴志先生、范玉金先生、潘敬坤先生、曹兴成先
  生、黎伟先生、杨志云先生追加承诺:本人所持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
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先文先生以及关联股东周廷娥女士、潘呈恭先生、潘
先东先生、潘先伟先生、潘先福先生、周廷国先生、周廷建先生、曹兴成先生、
陈都先生、王方德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先文先生、范玉金先生、
张志强先生、潘敬坤先生、杨兴志先生、曹兴成先生、黎伟先生、杨志云先生、
陈勇先生、杨敏女士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先生、周廷娥女士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志强先生、杨兴志先生、范玉金先生、潘敬坤先生、曹兴成先
生、黎伟先生、杨志云先生追加承诺:本人所持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先文先生、周廷娥女士、潘呈恭
先生作出了关于股东持股意向的承诺:本人具有长期持有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的意向。在所持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股份减持
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提前将减持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本人违反
本承诺或法律法规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归股份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
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且该预案已
经2014年2月22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
人潘先文先生、周廷娥女士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相关承诺。
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
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承诺
    A、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
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控股股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
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
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
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④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