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35 深市 王子新材


首页 公告 王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
二级筛选:

王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1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王子新材”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公布)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拟在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初步询价方式、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王子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王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85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王子新材”,股票代码为00273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且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4年11月17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11月20日(T-2日)刊登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T-4日)及11月1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22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缴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T日)8:30~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4年11月24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T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4年11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配售原则和方式”。             
    15、在本次网下询价过程中,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在本次配售过程中,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出现以上所规定的任意一种行为,将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1月14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szwzxc.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