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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5

利民股份: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4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 234.156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 0.63%;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4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2018 年 9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9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71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45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6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上市。

  6、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从 5.62 元/股调整为 5.27 元/股;确定 2019 年 9 月 2 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向 2 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45.70 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9月 18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上市。

  10、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6,557,57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此议案获得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87.99 万股。

  12、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
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 年 5 月 22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5、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1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考核条件: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以2017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计,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2.80%。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后的 137,323,646.53 元。经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386,024,873.13 元,增长
                                                率为 181.11%,公司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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