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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6

利民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月 25 日 14:5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012,13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84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 人,均为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9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5,091,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6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20,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109,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54%。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859,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0%;反对 145,500 股;弃权 7,16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956,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9%;反对 145,500 股;弃权 7,160 股。

    2.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新生先生、张庆先生、范朝辉先生、李媛媛女士、孙敬权先生、许惠朝先生、陈新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李新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39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8%。

  2.02 选举张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3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8%。

  2.03 选举范朝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3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8%。

  2.04 选举李媛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79,61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76,69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048%。

  2.05 选举孙敬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3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2.06 选举许惠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3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8%。

  2.07 选举陈新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3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8%。

    3.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赵伟建先生、蔡宁女士、刘亚萍女士、程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赵伟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39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8%。

  3.02 选举蔡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41,4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38,47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48%。

  3.03 选举刘亚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52,32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49,3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437%。

  3.04 选举程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852,31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2,949,39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437%。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向真先生、李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 选举王向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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