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李新生先生、张庆先生、范朝辉先生、李媛媛女士、孙敬权先生、许惠朝先生、陈新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赵伟建先生、蔡宁女士、刘亚萍女士、程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赵伟建 蔡宁 刘亚萍 程丽
2021 年 0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