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经理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裁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裁做好工作。
第三条 总裁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董事会决定的方
案;负责拟定由董事会决定的提案;负责处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总裁
第四条 总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筹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战略目标、企业文化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向董事会提交拟订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汇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等;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月度、季度生产、销售及项目实施计划;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负责公司月度、季度财务预算的平衡,批准月度、季度财务预算;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公司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报董事长审批;
(七)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司日常考核与奖励分配;
(八)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转让、出售、租赁等事项;
(九)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按年度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解聘总裁,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
第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会议
第十条 总裁会议由总裁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总裁会议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
需要也可通知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请假,经总裁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总裁确定。对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提出的需
要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总裁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总裁审定。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室根据总裁确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安排,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
控股子公司准备上会材料;重大议题的文字材料应提前送各高级管理人员阅知。
依据上会材料,由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做汇报。与会人员在讨论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总裁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
为每月 1 日(如遇节假日则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总裁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由总裁审签。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总裁会议如涉及需要披露信息的事项,需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总裁会议作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合规性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六条 总裁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保险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以及解聘(或开除)职工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总裁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5 年。会议记录内容主要
包括:会议届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
第十八条 总裁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经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发布
生效。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如需印
发,经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印发。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
定事项。
第四章 日常分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裁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副总裁等高级
管理人员的作用,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分工由总裁提出,经总裁会议研究并发文决
定。高级管理人员据此负责组织分管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善于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进行指导、协调。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
领导,主要包括: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董事会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规定,组织修订、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提交总裁会议讨论;对具体规章制度进行审批。
(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协调分管部门(含控股子公司)与其他部门(含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同有关主管人员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经协调仍无法解决问题,及时向总裁报告,必要时提交总裁会议讨论。
(四)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对募集资金使用、技术研发、安全、环保、检修、福利措施等项目,按授权权限审批具体项目,并组织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文审批程序:
(一)属于公司已明确的方针、政策、计划、规定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由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单独决定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重要和紧急文件的审批期限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一般文件的审批期限不超过三天。
(三)以公司名义报出的重要文件,由总裁审核;属总裁职权范围内的由总裁签发;一般性公文,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分工签发。
第五章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请董事会决定的计划、方案、人事变
动必须报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资金、资产运用,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涉及公司对外披露的重要信
息,均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期间,总裁向董事会全面真实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要求总裁提供的报告,总裁必
须及时提供。
第六章 总裁职责
第三十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做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工会意见,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现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增强自我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三十一条 总裁对下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承担《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期间接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所实
行的薪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
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向上。
第三十五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股东、监事会和职工的监督,对监
事会审查、股东和职工作出的解释、答复或说明的情况,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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