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萃华珠宝
股票代码:002731.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颖琳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根据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一、 基本情况...... 4
二、 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4
三、 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4
第二节 持股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5
一、 持股目的...... 5
二、 未来持股计划......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情况...... 6
一、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6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6
三、 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7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萃华珠宝或公司 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何 指 自然人何颖琳女士
颖琳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何颖
协议转让 琳女士转让萃华珠宝股份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基本情况
姓名 何颖琳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5040219530624****
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通讯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无
二、 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何颖琳女士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三、 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萃华珠宝 13,832,4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40%。
第二节 持股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 持股目的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已签署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权转让协议》,何颖琳女士以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萃华珠宝 13,832,424 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系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之投资行为。
二、 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萃华珠宝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情况
一、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萃华珠宝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萃华珠宝 13,832,424 股股份,占萃华珠宝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40%。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2021 年 11 月 5 日,信息披露
义务人与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人:何颖琳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中,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13,832,42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占萃华珠宝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40%(具体情况详见后)。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6.44 元/股。该价格与萃华珠宝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相同。基于上述转让价格,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89,080,810.56 元。
何颖琳女士应在《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不晚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付清全部价款。
3、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条件、特别条款
协议签订时间:2021 年 11 月 5 日
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成立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 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股份转让方的承诺,标的股份过户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何颖琳女士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萃华珠宝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颖琳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萃华珠宝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颖琳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 上市公司所在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
份有限公司 地 街路 29 号
股票简称 萃华珠宝 股票代码 002731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颖琳 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
名称 人住所地 滘镇****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人 无√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 人是否为上市 是□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
第一大股东 否√ 否√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0.00%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13,832,424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占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5.5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是否拟于未来 12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否√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是□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否√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否需取得批准 否□
是□
是否已得到批准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