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31 深市 萃华珠宝


首页 公告 萃华珠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萃华珠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萃华珠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1-08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事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深圳萃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贰亿元人民币并由公司为此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审议程序: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在审议额度范围内,不需要重新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 年 2 月 23 日

  3、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 1 栋 1 层、2 层中
  4、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5、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6、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购销;饰品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品牌策划;创意设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加工;旧首饰的收购。

  7、与本公司的关系:深圳萃华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占其 100%股权。
  8、 财务状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萃华资产总额为 243,558 万元,负债总额为
180,989 万元,净资产为 62,568 万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74,601 万元,
利润总额 8,456 万元,净利润 6,320 万元(以上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深圳萃华资产总计为 255,238 万元,负债总额为
189,284 万元,净资产为 65,954 万元,2021 年 1-9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 221,037
万元,利润总额 4,525 万元,净利润 3,37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或有事项涉及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1)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担保金额:贰亿元整;

  (3)担保期限: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由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深圳萃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为深圳萃华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经营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0 万元(不包含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总余额为 77,993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1.91%,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8%。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担保合同。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