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萃华珠宝
股票代码:002731.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龙凤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根据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一、 基本情况...... 4
二、 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4
三、 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4
第二节 持股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5
一、 持股目的...... 5
二、 未来持股计划......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情况...... 6
一、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6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6
三、 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7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萃华珠宝或公司 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龙凤 指 自然人龙凤女士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 指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龙凤
议转让 女士转让萃华珠宝股份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姓名 龙凤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260119650906****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
通讯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无
二、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龙凤女士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三、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萃华珠宝 15,881,6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6.20%。
第二节 持股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持股目的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以下合称“转让方”)已签署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权转让协议》,龙凤女士以现金方式购买转让方所持有的萃华珠宝 15,881,672 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系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之投资行为。
二、未来持股计划
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萃华珠宝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情况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萃华珠宝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萃华珠宝 15,881,672 股股份,占萃华珠宝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6.2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2021 年 11 月 5 日,信息披露
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人 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人 2:郭英杰
转让人 3:郭琼雁
转让人 4:郭裕春
受让人:龙凤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中,转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 15,881,67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占萃华珠宝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6.20%。
具体为: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中的 512,312 股份转让予龙凤;
郭英杰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中的 4,003,170 股流通股份转让予龙凤;
郭琼雁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中的 9,836,190 股流通股份转让予龙凤;
郭裕春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中的 1,530,000 股流通股份转让予龙凤。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6.44 元/股。该价格与萃华珠宝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相同。基于上述转让价格,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102,277,967.68 元。
龙凤女士应在《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不晚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付清全部价款。
3、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条件、特别条款
协议签订时间:2021 年 11 月 5 日
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成立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股份转让方的承诺,标的股份过户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龙凤女士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萃华珠宝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凤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萃华珠宝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凤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 上市公司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
有限公司 在地 路 29 号
股票简称 萃华珠宝 股票代码 002731
信息披露义务 龙凤 信息披露义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
人名称 务人住所地东里****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有无一致行 有□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无√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务人是否为 是□
公司第一大股 否√ 上市公司实 否√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15,881,67 股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占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6.20%
信息披露义务 是□
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 否√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否√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是□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 否√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是□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 否√
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是√
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否□
是否已得到 是□
批准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