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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符合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有关内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的情况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本次置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先期投入资金
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184,905,449.15 元的 64.90%)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能较好地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双方就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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