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会议将审议《关于审议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