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6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8 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0,000 股新股。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会
后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40,000,000 股新股。
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18,040,287 股,发行价格为 10.9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6,999,934.0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12,094,484.89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4,905,449.15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5-100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广东台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城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30275174852
公司 公司江门台山支行 现代中药产品线扩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广东台山农村商业 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020000017114647
台城支行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 730275174852、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城
支行 80020000017114647,截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30,000,000.00 元、人民币 154,999,934.0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现代中药产品线扩建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俊、郑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