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丹青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 9、11 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3,09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05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7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5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4%;反对 3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4181%;反对 37,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8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5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4%;反对 3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4181%;反对 37,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8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5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4%;反对 3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4181%;反对 37,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8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都远、陈本荣、黄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