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