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能更好地体现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方向,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目前的实际业务和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陈骞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