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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1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ongda Meat Foodstuff Co.,Ltd.
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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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460 万股(包括拟公开发行新股数及公司股东拟公开
发售股份数) 
公开发行新股数

不超过 5,46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
不超过 2,5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
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
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控股股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龙大集团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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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3)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伊藤忠(中国)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
8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公司股东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银龙投资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
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如下:
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
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③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本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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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
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
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③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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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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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主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
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
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2、控股股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龙大集团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
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 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伊藤忠(中国)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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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的 8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公司股东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银龙投资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
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如下:①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
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②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