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17-109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洋王”)于 2017年
11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17年11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审议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如下:
1、标的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海洋王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备本激励计划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21
人。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53元/股。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6、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7、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第二个解除限 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售期 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第三个解除限 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售期 日当日止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海洋王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6)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7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绩效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5%
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10%
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15%
期
“净利润”指归属于合并报表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上“净利润”指
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根据本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权利,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5、对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等。
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6、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失效,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限制性股票失效;若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但解锁时公司股价较草案公告时下跌幅度较大,继续实施当期激励计划丧失了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了消除业绩达标但公司股价下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终止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股票均不得行权;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9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9月29日,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海洋王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2017年11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2017年11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554.9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5、2017年11月1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海洋王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6)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