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cean’s King Light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2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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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计划发行 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明杰、徐素夫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明杰、李彩芬、
黄修乾、刘记沁、陈艳、陈少凤、马少勇、闫利荣、崔彤、杨
志杰、李长明、易年丰、陈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
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4、同时,发行人其他管理人员余长江、杨昭霞、李龙、丁春普、
杨明、刘银峰、胡爱平、冯源、颜伦歆、姜海群、叶辉、吕忠、
邓跃兵、黄乐文、李竹芸、郝宏、黄静、肖宁、林红宇、李长
福、李广红、张庆全、张成军、潘伟、唐小芬、辛艳林、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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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左丹、何凤甫、黄建斌、邢俊芳、朱立裕和自然人股东尹
乐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
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发行人其他 13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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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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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35,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5,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
本为 40,000 万股。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明杰、徐素夫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明杰、李彩芬、黄修乾、刘
记沁、陈艳、陈少凤、马少勇、闫利荣、崔彤、杨志杰、李长明、易年丰、陈慧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
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4、同时,发行人其他管理人员余长江、杨昭霞、李龙、丁春普、杨明、刘
银峰、胡爱平、冯源、颜伦歆、姜海群、叶辉、吕忠、邓跃兵、黄乐文、李竹芸、
郝宏、黄静、肖宁、林红宇、李长福、李广红、张庆全、张成军、潘伟、唐小芬、
辛艳林、黄国军、左丹、何凤甫、黄建斌、邢俊芳、朱立裕和自然人股东尹乐芳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
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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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其他 13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二、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于 2012 年度内顺利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则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
滚存利润(扣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定分配的利润后)及 2012年1月1日
至本次发行前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
比例共享;若公司于 2012 年度内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上市,则另行决议处置。
三、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及未来三年
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等。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 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二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配
政策”中的相关内容。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以及下游行业波动带来的风险
本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冶金、铁路、油田、石化、公安、消防、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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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部队、港口、场馆、民航、船舶和机械制造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
业,国家宏观经济的波动和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上述相关领
域的发展。公司销售的产品分布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各个基础行业,单个或少数
几个行业的波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果发生宏观经济波动,很可能导致多个行业的投资额和增速下降,减少对
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宏观经济波
动和下游行业波动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本公司是专业从事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目前,
国内市场主要的特殊环境照明设备提供商为国际照明企业飞利浦、库柏、欧司朗、
GE 照明以及本公司等,而同行业其他国内提供商尚未形成较大的规模。随着油
田、电力、船舶、冶金等行业的发展,特殊环境照明设备市场需求旺盛,原本不
属于本行业的企业包括海尔集团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雷士照明等知名企业纷纷涉足该行业,并通
过各种竞争战略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同时,飞利浦、库柏、欧
司朗、GE 照明等国际知名企业亦逐步加大对中国市场的投入,并以占领国内高
端特殊环境照明市场为发展目标。因此,特殊环境照明行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将越
来越激烈。
(三)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目前,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
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
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和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1]4 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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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本公司、照明技术公司和照明工程公司报告期内均享受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
优惠政策。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因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数额分别为2,362,809.33 元、
14,458,289.09 元和 9,890,495.88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 1.83%、6.70%
和 4.58%。如果未来国家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如调低退税税
率等),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以上公司不再符合软件产品退税的条件,以上公司
将不能继续享受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盈利水平将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 年9月5日深国税南减免[2005]0155 号批复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意深圳市澳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
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05 年度和 2006 年度免交企业所得税,
2007-2009 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39 号《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