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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莱特: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金莱特: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1-130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2021 年 10 月 23 日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杨健佳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2: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1 日(星期四)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2,009,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862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9,056,3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7.49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2,953,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50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50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3187%。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审议《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及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09,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9,5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刊登
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唐江华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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