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岭南园林”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下称“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等文件的相
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
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
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号)。
2、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条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网下
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网下询价、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4]49号文核准。岭南园林的股票代码为002717,该代码同时
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下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为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00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2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
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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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
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由公开发
行的新股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两部分组成。发行人预计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万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将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确定。根据询价结果,
若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金额与发行人相
应分摊的发行费用合计),发行人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发行人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发行
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全体股东均拟公开发售股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
东以及持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尹
洪卫拟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为10,891,763股;其他持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冯学高、陈刚、刘勇、梅云桥和秦国权合计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为3,104,925
股;除尹洪卫之外的持股10%以上的股东上海长袖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的
上限为4,518,973股。
发行人各股东按照其持有发行前股份的比例分配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若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数量超过届时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的,则上述超出部分全部由上海
长袖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售。
4、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者应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具备证券账户的报价主体,每一个
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其中,机
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需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个人投资
者应具备至少5年证券投资经验。
(2)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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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⑤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所涉及的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网下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
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
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4)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14年1月13日(T-4日)17:00前获
得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完成所有配售对象的登记和信息维护工
作,同时确认在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