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10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贵银业的诉讼请求。
4、案件情况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2016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0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7-003)、《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 号,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 10 民初 26 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 10 民初 26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2,000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从 2014 年 10 月 8 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3)驳回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56,656 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承担 150,000 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6,65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 256,656 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 150,000 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06,65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为终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将赔偿公司 2,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近日,赔偿款及资金占用费 27,108,410.96 元已转入公司账户,将增加公司相应的非经常性损益 27,108,410.96 元。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54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