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及内控的审计质量。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健柏:__________________
卫建国:__________________
刘兴树: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