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CHENZHOUCITYJINGUISILVER INDUSTRY CO.,LTD)
(住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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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许晓梅、张平西、
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
静波等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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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
许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贵、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
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承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
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
诺,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5、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云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金永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
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6、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
通或转让。
7、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3.038%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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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2,56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
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
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
则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本公司其他1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