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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2-03-23

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CHENZHOU CITY JINGUI  SILVER INDUSTRY CO.,LTD)
(住所:郴州市有色金属工业园福城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2年3月19日 
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5,87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85% 
发行规模  【 】元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3,496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其中 A 股:23,49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
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
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
向阳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
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等 6 名自然
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
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湖南省益丰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云牛
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
渤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
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
转让。 
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若发行人
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公司
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金贵银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
明书,则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金贵银业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
3.038%的股份(5,352,56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
书,则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
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
书,则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
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 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
市流通或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2年3月19日 
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
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
等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湖南省益丰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渤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银信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
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金贵银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
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金贵银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3.038%的股份
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5,352,56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
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
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
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1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二、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13,464,859.92
元。根据2011 年9月1日召开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述累计
未分配利润和2011 年7月1 日之后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
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346,822,192.82元。
根据2012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2012年3月12
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1年度实现利润以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不
进行分配,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2011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股利分配原则的议案》和《关
于审议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主要条款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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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的主要内容
2012-2014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
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