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067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或“公司”)与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聚投资”)、张伯侯、王箭云、高雁峰、杨世凤、潘向宁、康孝祥、宣卫东、徐思正、袁笑雨于近日签署了《杭州锦杏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杭州锦杏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由锦聚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公司、张伯侯、王箭云、高雁峰、杨世凤、潘向宁、康孝祥、宣卫东、徐思正、袁笑雨作为有限合伙人。本次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300 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7 月 21 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2 号 113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袁强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其他无需报经审
批的一切合法项目等。
控股股东:袁强持股 46%
锦聚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5485】。锦聚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锦聚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张伯侯、王箭云、高雁峰、杨世凤、潘向宁、康孝祥、宣卫东、徐思正、袁笑雨。
上述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上述合伙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锦杏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2 号 113 室-5
4、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 5,300 万元,各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
5、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出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1 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30 4.3396%
2 张伯侯 有限合伙人 1,000 18.8679%
3 王箭云 有限合伙人 600 11.3207%
4 高雁峰 有限合伙人 500 9.4340%
5 杨世凤 有限合伙人 500 9.4340%
6 潘向宁 有限合伙人 700 13.2075%
7 康孝祥 有限合伙人 200 3.7736%
8 宣卫东 有限合伙人 370 6.9811%
9 徐思正 有限合伙人 500 9.4340%
10 袁笑雨 有限合伙人 200 3.7736%
11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9.4340%
合计 5,300 100%
合伙企业具体信息以工商登记及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进行中国法律和经营范围所允许的投资、投资管理及其它活动,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3、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7 年,自合伙企业的成立日(即合伙企业的首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 3 年内的期限是投资期;剩余期限为退出期。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 1 年或提前结束。
4、出资缴付
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其认缴出资额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实
际缴付时间以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为准。
5、封闭运作要求
合伙企业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再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备案通过后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 3 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4、投资
4.1 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投资方式仅限于股权投资。
4.2 投资限制
(1)不得直接或变相对外提供贷款;
(2)不得对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
(3)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不得进行中国法律禁止从事的投资活动。
4.3 投资决策
由普通合伙人制定《投资决策会议议事规则》,并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 3 人组成,由合伙人会议通过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每人 1 票表决权,全票同意方能进行项目投资。
5、管理及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人按照如下约定承担和支付管理费: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应按照合伙企业实缴资本的 2%向管理人支付年度管理费,连续收取 3 年。
6、收入、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方式
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原则上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确定,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7、收入、收益的分配顺序
收回投资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可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合伙人会议决定,直接返还投资款、提取业绩报酬及分配收益。
回收的资金按以下顺序分配:
(1)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2)收回全部本金后,按本合伙协议约定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再对全体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
8、业绩报酬
管理人收取整个基金投资净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管理人的业绩分成分配后,其余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投资净收益的计算方式为投资收益扣除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后的余额,具体数额根据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确定。
9、合伙权益转让
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合伙权益或者将其合伙权益质押,但下述情况下的转让,在不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造成不利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与拟受让合伙权益的主体(“受让方”)为关联方时。有限合伙人进一步承诺:非经本协议规定程序,将不会通过间接方式转让合伙权益或者以其所持合伙权益作为实质性标的而进行任何分拆、发行、设定质押。
有限合伙人之合伙权益转让只有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并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除非普通合伙人决定对下述条件予以豁免:
(1)转让方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将提出的转让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通知应附有转让方拟与受让方签署的包含转让价格及其他必要条件的转让协议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件。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转让。
(2)受让方有资格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出资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受让方承诺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
(3)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保证,如因其虚假陈述、保证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受有损失,违约方应对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合伙企业提交如下文件:(i)转让协议或其它证明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文件;及,(ii)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其它文件、意见、文书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为转让向登记管理机关或备案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登记或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
(5)普通合伙人可提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适当的其它条件,以确保该转让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同时该转让不会对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全体其他合伙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当受让人被接纳为合伙企业的继受有限合伙人后,本协议应适用于继受有限合伙人,而且继受有限合伙人承继转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除非全体有限合伙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当受让人被接纳为合伙企业的替任普通合伙人后,本协议应适用于替任普通合伙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