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1-068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拟定 2022 年 1 月 18 日前向公
司归还占用资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届时能否还款,以及还款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新01民初513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就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新疆浩源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涉案本金450, 000, 000. 00元、利息44,460, 625. 00元(自
借款发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自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8日);
二、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案律师费600,000元、保全担保费479,673. 96元及保全费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440, 169. 79元(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220, 084. 90元,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余款1,220, 084. 89元退还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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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周举东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向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若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项偿付义务,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上述未偿付款项及后续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未偿付本金基数,以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说明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控股股东关联方届时能否还款,以及还款数量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面临一系列的资金压力,详见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控股股东股份被再次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公司将密切关注还款进展,推动司法程序,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新01民初513号)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