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与关联方杭州特盈签订富氧烧成系统 EPC合同暨关联交易》及《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制氮空分设备暨关联交易》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云峰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与关联方杭州特盈签订富氧烧成系统EPC合同暨关联交易》及《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制氮空分设备暨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有利于公司发展,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吉富星 李堃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