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浩源”)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新疆浩源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 14:00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
提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1)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现场会议由新疆浩源董事长张云峰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共计1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37,19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45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 63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视频参会的形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系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
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8,798,695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与关联方杭州特盈签订富氧烧成系统 EPC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699,6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36,568,000 股,网络投
票 131,60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7%;
反对 498,9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498,900 股,合计占出席
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8723%;反对 4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12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制氮空分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699,6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36,568,000 股,网络投
票 131,60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7%;
反对 498,9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498,900 股,合计占出席
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8723%;反对 49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12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大进 王昊楠
见证律师:
李丹宁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