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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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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省级
高新技术园区内(南岩);
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
道西路 376 号 1 幢,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赵小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朱燕儀,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贤苗,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军龙,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公司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控股”)累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7.58
亿元。其中, 通过划转款项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7.16 亿元,
未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0.42 亿元,日最高占用额为 3.70 亿元,
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
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美盛控股、实际控制人赵小强未能保证上市公
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巨额资金,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
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朱燕儀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能保证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
— 3 —
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袁贤苗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
人, 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
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石军龙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
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现上市公
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应对上市公司财务内部控
制失效负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公司、美盛控股、赵小强、 朱燕仪、袁
贤苗、石军龙提交了书面申辩。
公司、朱燕仪、袁贤苗、石军龙提出,资金占用未经审议,
公司及董监高不知情,知悉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督促还
款并于 2020 年年报披露前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相关事项未对公
司、证券市场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朱燕仪、袁贤
苗、石军龙认可在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中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在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中上存在漏洞,存在过失。
美盛控股、赵小强提出,在公司发现非经营资金占用事项后,
已积极配合公司及管理层解决资金占用。
(三)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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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关于公司及朱燕仪、袁贤苗、石军龙的申辩理由。公
司于 2020年 2月因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而被我所给予
纪律处分,但公司管理层并未积极整改,内部控制仍然失效,现
金管理仍存在重大问题,导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多次绕过决
策程序实施资金占用, 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不予采纳
公司及朱燕仪、袁贤苗、石军龙的申辩理由。
第二,关于美盛控股、赵小强的申辩理由。美盛文化及赵小
强于 2020年 2月因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我所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美盛控股、赵小强自上次资金占用被处罚后,仍未能
保证公司的独立性,长时间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严重侵害公司利
益, 情节恶劣。 因此,不予采纳美盛控股及赵小强的申辩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燕儀、总经理袁
贤苗、财务总监石军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赵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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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朱燕儀、 袁贤苗、 石军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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