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2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WangYingpu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共6人,代表股份207,725,1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80,242,9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044%。
(2)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482,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5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182,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82,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1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苏付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55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08%;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苏付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