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中,大华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委员:杨模荣、储育明、郝先进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