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 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2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3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4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5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6 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
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7 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