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92 号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拟向 24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3%。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以 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目标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 20%、40%、60%。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1 年前三季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7,322.34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31.15%。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绩效考核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你公司在已公布 2021 前三季度业绩的情况下,仍以 2021 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年。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评估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回函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请你公司及时予以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