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0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09日,向248名激励对象授予23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本照、储育明、杨模荣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