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摘要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 BRILLIANT ELEVATOR CO.,LTD.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招股说明书摘要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董事会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
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org.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
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23,237.8941万股,本次拟发行7,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30,987.8941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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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摘要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康
宝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
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2、公司股东新加坡远大铝业、福康投资、卓辉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公司股东恒成国际、凡高资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于2011年9
月28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0年9月29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4、公司董事庄玉光、王立辉、监事崔克江、段文岩、高级管理人员胡志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福康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福康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5、公司董事侯连君、马炫宗、高级管理人员陈光伟、李振才、于志刚、苏珂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卓辉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卓辉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6、公司董事戴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恒成国
际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恒成国际股权不超过其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恒成国际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恒成国际股权的
变动情况。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1年3月20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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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股票当年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利润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股票公开发行前形成的
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为保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并提高股东回报,保证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经公司201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是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4、公司当
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
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调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