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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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东重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华东重机的委托,担任华东重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华东重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2、除本专项核查意见特别说明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第05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华东重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期间为华东重机披露《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备忘录>的公告》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内
(即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各项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10 条的规定,华东重机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华东重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1、翁耀根、华重集团、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1)2020 年 12 月 17 日,翁耀根、华重集团分别与李小龙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翁耀根、华重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李小龙合计转让华东重机股份5,170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5.13%。其中翁耀根转让华东重机股份2,670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 2.65%;华重集团转让华东重机股份 2,500 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 2.48%。
华东重机于2020年12月18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重集团系华东重机重要股东,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华重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
李小龙转让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公司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翁耀根系华东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翁耀根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李小龙
转让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2)2021 年 6 月 9 日,华重集团与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华重集团拟通过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5,150 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 5.11%。
华东重机于2021年6月15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重集团系华东重机重要股东,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华重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 2021 年 6 月 9 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
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华东重机已披露《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备忘录>的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已经披露,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公司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3)2021 年 7 月 15 日,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华
东重机股份 2,000 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 1.98%。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价格 交易股数(万 结余数量(股) 交易方式
(元/股) 股)
2021-07-15 卖出 4.86 2,000 22,000,000 大宗交易
华东重机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1%的公告》。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系华东重机重要股东,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华东重机已披露《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备忘录>的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已经披露,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公司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2、交易标的董事邹志媛及其配偶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1)交易标的董事邹志媛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①邹志媛账户一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价格 交易股数(股) 结余数量
(元/股) (股)
2020-12-11 买入 4.65 2,000 2,000
2020-12-16 卖出 4.47 2,000 0
2021-01-06 买入 4.02 30,000 30,000
2021-01-06 买入 4.00 50,000 80,000
2021-01-06 买入 3.92 20,000 100,000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价格 交易股数(股) 结余数量
(元/股) (股)
2021-01-06 买入 3.93 50,000 150,000
2021-01-06 买入 3.92 50,000 200,000
2021-01-06 买入 3.94 50,000 250,000
2021-01-07 买入 3.90 10,000 260,000
2021-01-07 卖出 3.73 10,000 250,000
2021-01-08 买入 3.57 10,000 260,000
2021-01-11 买入 3.59 20,000 280,000
2021-01-11 买入 3.59 20,000 300,000
2021-01-12 买入 3.67 10,000 310,000
2021-01-12 买入 3.60 10,000 320,000
2021-01-12 买入 3.59 10,000 3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