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华商通现金分红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并已经实施了第一期分红。
2、评估基准日后现金分红事项对基准日收益法评估结果中华商通企业整体价值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次交易在收益法评估结果更高的情况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合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3、标的资产协议作价低于标的资产评估值扣减现金分红金额后与出售股权比例乘积具备和理性,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