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联方华重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融资效率,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加强流动资金充裕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质上的帮助,借款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目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