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7-055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22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3月15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9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885 元。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说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6. 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5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05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公司现行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额度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3.2017年2月 27日至2017年3月 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公开披露了《长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17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以及激励对象条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规定仅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因此董事会认为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以及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情况
(一)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和数量的调整: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以及2016年度权益分派的时间安排,2016年度权益分派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和数量。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5月22日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公司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例
张晶 董事、副总经理 50 9.43% 0.05%
刘景晔 副总经理 50 9.43% 0.05%
蒋强华 副总经理 50 9.43% 0.05%
鞠长军 副总经理 50 9.43% 0.05%
万里明 副总经理 50 9.43% 0.05%
王祥明 董事 45 8.5% 0.05%
赵志伟 行政总监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