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其中首次授予4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4%;预留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87%,预留比例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7.885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15.74元的50%,即7.87元;(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15.77元的50%,即7.885元。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8、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首次解除限售日与授予日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同时达标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分期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1)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7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 50%
登记之日起 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5%
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5%
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2)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8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 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50%
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50%
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9、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预留股份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
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且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参与本激励计划。
10、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4、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16、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1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3
一、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13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3
三、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3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期、禁售期 ....15
一、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5
二、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5
三、 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5
四、 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1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9
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9
二、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19
三、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 ......20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20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20
三、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22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23
二、 限制性股票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