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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8

福建金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0-03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 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7 日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7,372,0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93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7,360,0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594,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0.6764%。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7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7,360,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7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7,360,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7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7,360,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7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7,360,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7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7,360,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7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7,360,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7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乔叶、陈奋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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