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79 深市 福建金森


首页 公告 福建金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福建金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期:2018-05-23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8-037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

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2日上午11: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8,447,4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98,447,0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931,421股,

占公司总股本0.6716%。

    除董事李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委托董事潘隆应先生代为行使职权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此次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李宝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