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12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江环保”)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6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
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建议授予及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6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有4名离职,已不具备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7名因个人原因放
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
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43人调整为33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62万股调整为1,814万股。
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的数量(股) 总数的比例 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1 兰永辉 副总裁 240,000 1.23% 0.03%
2 王恬 副总裁、董事会 240,000 1.23% 0.03%
秘书
3 周耀明 副总裁 240,000 1.23% 0.0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720,000 3.69% 0.08%
核心骨干员工共329人 17,420,000 89.24% 2.00%
预留部分 1,380,000 7.07% 0.16%
合计 19,520,000 100% 2.24%
注: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成本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的332名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
六、律师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和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尚须就本次授予和本次调整事项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备查文件
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