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出现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形可以调整单价外,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因工程量变 化等进行调整;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 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 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近日,公司收到与某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某供水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某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二标
合同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的材料采购、设计、制造、防腐、检测以及厂内存储、管材运输、交货、售后服务等。
工期:供货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前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集中供货时
间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具体供货日期按监理人批准的供
货计划执行。
签约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伍拾捌万叁仟零捌拾陆元贰角玖分(¥222,583,086.29 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某供水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8312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水力发电,建设工程施工,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供暖服务,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企业,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某供水有限公司
卖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2023 年 10 月 31 日
2、合同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的材料采购、设计、制造、防腐、检测以及厂内存储、管材运输、交货、售后服务等。
3、签约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伍拾捌万叁仟零捌拾陆元贰角玖分(¥222,583,086.29 元)
本合同仅对钢材、水泥发生物价波动,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
4、工期:供货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前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集中供货
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具体供货日期按监理人批准的
供货计划执行。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结清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6、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
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
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6.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方已确认的合同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向卖方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利息。
6.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买方原因不能按时收货,买方应于原定交货日
期前 10 天通知卖方。推迟交货时间在 6 个月以内时,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买方不另行支付。
6.5 贴牌、假冒、伪劣货物索赔
若证实卖方货物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或原材料、配件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的,卖方应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卖方还应按照当批次货物价款的 2 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6.6 因卖方责任造成的货物质量缺陷,卖方应及时予以修补或更换,由此引
起的工期延误按 1 万元/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6.7 卖方承诺的服务,经买方书面合理通知,卖方不派员到场提供服务(包
括联络会议)或卖方不更换不合格服务人员时,卖方应按 5000 元/次/人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因卖方的服务延误而引起的工期延误按 1 万元/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6.8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建立远程视频监视系统、生产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造成买方进行远程视频监视、调用相关技术数据和视频信息困难的,视违约情况按 1~100 万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7、合同的解除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货物,或者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判断,卖方已无力按双方确定的供管计划和数量提供管道,进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以至于影响到买方总的工期目标,买方有权将本合同剩下的部分管道供应交由其它管道生产厂家完成。由于终止部分合同所造成的货物差价以及因此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应由卖方承担,同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其中含卖方的自身损失和买方需重新寻选 PCCP 管制造单位、进行工程维护、尾工价格差异等一系列工期与经济连带损失);
(7)擅自更改货物主要材质、重要原材料产地等;
(8)货物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或货物的原材料、配件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
8、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项目法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伍拾捌万叁仟零捌拾陆元贰角玖分(¥222,583,086.29 元),约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2.34%,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出现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形可以调整单价外,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因工程量变化等进行调整;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从而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