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含),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0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96),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 2,534,55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5%,最高成交价为 4.90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4.8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2,312,783.70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 年 10 月 13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10,139,823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2,534,955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