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OSO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 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楼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24,280,000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25.01%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97,080,000 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3 月 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
事,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本次发行前股
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东所持有股份 例不得超过 50%。
的流通限制、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皮远军、陈
股东对所持股 克峰、秦传君、方向一、陶胜、徐治国、涂洪滨、苏周、王永彬、程春
份自愿锁定的 金、雷民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承诺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
后如离任,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2 年 2 月 24 日
(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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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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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关
注下列重大事项:
1、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280 万股,本次拟发行 A 股 2,428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为 9,708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皮远军、陈克
峰、秦传君、方向一、陶胜、徐治国、涂洪滨、苏周、王永彬、程春金、雷民
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
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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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为 98,572,069.02 元(母
公司报表金额)。根据发行人 2011 年度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重新修订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
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
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
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
①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应参照本
条“(5)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②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应事先审议同意并
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
明;
(5)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
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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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如果调整分红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在上市后还将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征询、采
纳投资者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股东回报和利
润分配机制。
4、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6]0140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
局减、免税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