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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2-02-27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OSO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 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楼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
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提示:

     1、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280 万股,本次拟发行 A 股 2,428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为 9,708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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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皮远军、陈克峰、
秦传君、方向一、陶胜、徐治国、涂洪滨、苏周、王永彬、程春金、雷民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为 98,572,069.02 元(母
公司报表金额)。根据发行人 2011 年度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重
新修订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
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
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
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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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利润分配的条件:

     ①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应参照本条“(5)
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②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利
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
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5)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
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
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在上市后还将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征询、采纳
投资者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股东回报和利润分
配机制。

     4、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6]0140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
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 1、2 年免税,
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公司于 2006 年开始获利,故公司 2006 和 2007 年免
征所得税,2008、2009 及 2010 年分别享受 9%、10%和 11%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公司所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属于深圳市的地方政策,不符合国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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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存在被追缴的风险。按照上述税收优惠,公司 2009 年、2010 年享受
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462.94 万元、754.93 万元。

     另外,公司已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备案
[2009]336 号批准,自 2011 年开始,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到期,开始
执行高新技术企业 15%所得税税率。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 2008
年度、2009 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 50%
加计扣除。未来若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从 2012 年起未能被
续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较大的影响。

     (2)房屋租赁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用房系租赁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房产,租赁面积为 29,609 平方米,该等房产租赁均已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
并在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房地产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
期满后,茂硕电源及其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该等租赁房产已取
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出具《关于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诉求的函》,确认:“该地块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制定计
划,不涉及南山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根据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提
供的承诺函,未来十年内,该公司、社区居委会不会将桑泰工业园申请纳入城市
更新改造拆迁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租赁生产经营用房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1]159 号),就发行人租赁建
筑及所涉及土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该公司租赁的建筑物所在地位于西丽
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其所用土地系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
与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取得。该用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权证手续,属特区快速发展过程
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二、上述地块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
和计划,不涉及深圳市及南山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预计未来十年内,该公
司可继续承租使用上述建筑物。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未确权建筑问题,是伴
随着我市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而衍生的,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在我市有一定的
普遍性。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文件,将按照‘全面摸底、区
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
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继续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