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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54 深市 万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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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关于收购广东中筑天佑美学灯光有限公司51.0248%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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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33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广东中筑天佑美学灯光有限公司
51.0248%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1、 2018 年 3 月 14 日,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广东中筑天佑美学灯光有限
公司 51.0248%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日, 公司与陈如兵、郭琼生及
胡华(以下合称“交易对方”)签署《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如兵、郭
琼生、胡华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陈如兵、郭琼生、胡华分别将其持有
的广东中筑天佑美学灯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天佑”) 18.9428%股权、
29.07%股权、 3.012%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
的中筑天佑 51.0248%股权,交易对价为 209,201,680 元。
交易对方收到交易对价且自标的股权交割日起 90 日内,应以部分交易对价
(对应 115,000,000 元)于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在业绩承诺期间( 2018-2020
年)锁定,若中筑天佑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完成业绩承诺或履行完业绩
补偿承诺,则可按照 25%、 35%、 40%的比例分三次解除限售并解除股票质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投
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陈如兵,男,身份证号: 4414251976********
2、郭琼生,男,身份证号: 3101041966********
2
3、胡华,男,身份证号: 4401041963********
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名称 广东中筑天佑美学灯光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3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038,693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00585178540
法定代表人 陈如兵
营业期限 长期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二期 2#商铺(凯泰中
心) 806B 房
经营范围
照明技术研发;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咨询和管理;建筑物室内外、园林、
广场、道路、桥梁的光环境规划、设计、安装和维护;专业照明和机电工程
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建筑楼宇智能化的设计、安装和维护;绿色照明产品
及控制系统的研发、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照明产品、灯饰、智能控制设备、
电器产品及建筑材料的销售;对绿色能源、新能源行业进行投资;技术进出
口业务;货物进出口业务;销售:日用品、工艺品;制作、代理、发布国内
广告。
主要股东
陈如兵持有 55.6842%股权; 郭琼生持有 34.0647%股权; 胡华持有 5.5094%
股权。
2、 中筑天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I50016 号),中筑天佑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68,942,536.06 56,591,121.22
3
负债总额 134,574,828.77 26,414,928.82
净资产 34,367,707.29 30,176,192.40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150,411,144.83 36,821,219.56
营业利润 5,664,003.29 -14,017,165.80
净利润 4,191,514.89 -10,982,997.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02,775.43 -21,948,036.92
3、 中筑天佑其他股东已自愿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本
次交易完成后,中筑天佑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 2018)第 2017 号) , 采用收益法评估, 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中筑天佑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413,000,000
元。
5、 本次交易标的为陈如兵、郭琼生及胡华所持中筑天佑 51.0248%股权,不
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
查封、冻结等情形。
四、 定价依据
各方同意,由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本次交易
的定价参考。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 2018)第 2017 号
《评估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413,000,000 元,本次交易对价由各方协商确定为 209,201,680 元。 
五、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一:陈如兵
乙方二:郭琼生
乙方三:胡华
4
(二) 交易方案
经各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51.0248%的股权;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标的公司
股权比例
本次交易
比例
交易对价
金额(元) 
陈如兵 55.6842% 18.9428% 77,665,480
郭琼生 34.0647% 29.07% 119,187,000
胡 华 5.5094% 3.012% 12,349,200
合 计 95.2583% 51.0248% 209,201,680
(三)交易对价支付
1、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30%的股权转让款即
62,760,504 元;
2、自标的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 90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 70%的股权转让款即
146,441,176 元。
3、乙方收到交易对价且自标的股权交割日起 90 日内,应以部分交易对价款
(对应 115,000,000 元)于二级市场购买甲方股票。
4、自乙方项下任一方购买甲方股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购买方应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票的限售登记手续,并将该等股票
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用于担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乙方分多次购
买甲方股票,则乙方项下任一方每一次购买的甲方股票均应按上述要求履行限售
登记及质押登记,直至乙方持有甲方股票的购买成本达到 115,000,000 元且全部
完成限售登记及质押登记。
(四)业绩补偿安排及奖励
1、业绩承诺及补偿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预测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2020 年,且各期承
诺净利润如下:
业绩承诺期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承诺净利润(万元) 4,500 4,800 6,240
甲乙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如标的公司截至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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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进行业绩补偿,应补偿现金金额由乙方按照其各自占本次交易对价的比例计算应
承担的补偿比例,乙方相互间就协议项下的现金补偿事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
任。各方就补偿安排达成如下合意: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
利润) ÷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
额。
2、减值补偿
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将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累积已补偿金额,则乙方应
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甲方另行以现金或处置质押股票方式
补偿,乙方项下各方就减值补偿事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减值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累积已补偿金额
3、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总额累积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总额。
4、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在满足协议约定的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同意按
照协议约定给标的公司届时在任的管理层进行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总额累积不超
过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 20%(即: 41,840,336 元) 。
(五)股票锁定期安排及质押解除安排
1、自标的公司 2018 年承诺净利润经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完成或乙
方完成当期业绩补偿,且乙方购买甲方股票完成之日届满 12 个月后,乙方可解
除限售并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所购入的甲方股票总量的 25%;
2、自标的公司 2019 年承诺净利润经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完成或乙
方完成当期业绩补偿,且乙方购买股票完成之日届满 24 个月后,乙方可解除限
售并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所购入的甲方股票总量的 35%;
3、自标的公司 2020 年承诺净利润经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完成或乙
方完成当期业绩补偿,且乙方购买甲方股票完成之日届满 36 个月后,乙方可解
除限售并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所购入的甲方股票总量的 40%。
如乙方购买甲方股票完成之日后,甲方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事项,上述可解除限售并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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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通过本次交易购买的甲方股票之第一次和第二次解除限售并解除质
押的附加条件:当期股票可解除限售并解除质押时,该批次股票所对应的标的公
司业绩承诺会计年度经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在本年度的累积
回款比例(以下简称“回款比例”)达到 70%。如仅满足解除限售及质押解除条
件,但回款比例不达标,则自甲方书面确认标的公司相关年度回款比例达到 70%
的当月末起 30 日内,乙方可按约定比例对所持股票解除限售。
5、乙方通过本次交易购买的甲方股票之第三次解除限售并解除质押的附加
条件:在满足解除限售及解除质押条件的情况下,如标的公司已收回的应收账款
金额低于经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的
90%,则乙方应将低于 90%未收回部分同等金额款项缴存至甲方指定账户方可办
理第三次解除限售并解除质押股票或继续锁定并质押剩余的甲方股票。该等款项
或股票自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后续收回时,由甲方将收回应收账款对应的担保金额
返还至乙方原账户或解除限售并解除质押相关股票。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无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实
际损失数额大小,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并自违约之日起 20 日内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该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若违约
情形尚未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后果,且甲方同意
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继续履行协议。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且经内部有权机
关审议通过、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1、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甲方有